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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14 10: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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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江苏省淮安市 移动
2月12日,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肆意侮辱诽谤法官行为人魏某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并处5000元罚款的决定。
基本案情
被拘留、罚款人魏某某,系原告万某某之妻。原告万某某与被告洪泽某行政机关、洪泽某街道办事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万某某诉讼请求。
万某某不服上诉,后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在重审期间,原告万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说明不能到庭参加诉讼的正当理由,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依法作出该案按撤诉处理的裁定。2017年3月21日上午,万某某与魏某某来院申请诉讼退费。万某某要求承办法官为其办理退还一审受理费50元、二审受理费50元共计100元,对此,承办法官遂向其解释说明,依照法律规定,撤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减半收取,本院应向其退还25元,而不是100元。万某某表示不予接受。万某某夫妇遂对承办法官进行辱骂和威胁,阻挠法官的离开,后经本院法警将万某某、魏某某带离现场。
万某某及魏某某离开法院后,以被承办法官打伤为由报警,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城东派出所当即出警处置。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于2017年4月24日向万某某送达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万某某先后多次向纪委、上级法院、省委巡视组等信访反映,经相关部门调查,认定其反映不实。万某某对此不予接受,仍多次无理缠访闹访,但对于本院依法退还的案件受理费25元,已经领取。
2018年5月7日至2019年2月12日期间,魏某某采取捏造事实并携带写有“法官吴克成行凶打民 党 您在哪里”字样的标语牌多次在本院审判楼前场地、审判楼大门台阶前静坐及持写有“洪泽区 法官吴克成行凶殴打民 党 您在哪里”等字样的标语牌在上级法院审判楼前等场所站立等行为,对承办法官进行侮辱诽谤,由此造成严重不良的社会影响。
处理结果
鉴于魏某某对法官的侮辱诽谤行为,洪泽法院指派院领导专门对魏某某进行耐心释法,但其毫不理会,仍无悔改之意,在近一年时间里多次在本院及中院审判楼前等场所举牌“法官吴克成行凶打民 党 您在哪里”、“洪泽区 法官吴克成行凶殴打民 党 您在哪里”,对法官及法院的形象已造成较大负面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洪泽区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魏某某作出拘留15日并罚款5000元。
法官点评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人民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宪法和法律保护。法官的职业尊严不容践踏,保护司法人员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司法权威的应有之意,使用侮辱诽谤的言行攻击司法人员,侵犯的不仅是其个人的人身权利,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表达诉求是宪法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但权利的使用是有边界的,那就是要以合法合理的方式方法行使,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僭越法律行为者、损害他人权益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洪泽区人民法院通过对此事的处理,向社会公众展示维护司法人员合法权益的决心,对于公然侮辱诽谤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挑战法律尊严的行为,将依法制裁、绝不姑息。
转自:洪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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